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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社会办学画个框框

1998-10-23 来源:生活时报 记者 齐枫 我有话说

本报讯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收费必须持有由物价部门统一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审查;同时对办学的机构实行“年检”——这是日前北京市劳动局下发的《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细则》(试行)中的规定。

《细则》规定:市劳动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举办中级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细则》还对办学者的办学资格进行了严格规定: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与所办专业(工种)相适应的培训能力和条件;公民个人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则应具有本市正式户口和完全的民事能力,具备与其培训专业(工种)相适应的技能水平、教育管理能力和培训条件;联合办学则应有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有关方面责任。

《细则》规定:凡冠有“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的社会培训机构必须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社会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租借、出卖《办学许可证》或多由个人非法承包办学;不得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代办招生;劳动行政部门对社会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视为自动停办。此外《细则》还对办学机构的管理,教师资格业务考核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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